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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弋珩-上海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律师照片展示

冯弋珩律师

  •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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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105531139
  •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66号
律师介绍

    冯弋珩律师,冯弋珩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并获法学硕士学位(民商法),从业以来专长银行与金融、不良资产、各类民商事诉讼执行等服务领域,常年为广发银行、平安银行、大连银行、北京银行、光大金瓯、苏州资管等金融机构、浙江新吉奥集团、旭辉集团等大型实体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案专项代理服务。涉及领域包括不限于金融法,公司治理及公司诉讼,建材货款等购销合同纠纷,房屋租赁,私募基金,住宅、商业地产及港口等特殊不动产处置,不良资产处置及破产管理。......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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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借条的注意事项 大额现金借条的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27日 来源:上海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律师
[导读]:  冯弋珩律师,上海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律师,现执业于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

 冯弋珩,上海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律师,现执业于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写借条的注意事项

  1、借条的书写人一定要由借款人书写,而不是由贷款人书写。这样可以防止借款人以贷款人擅自书写内容为由,拒绝承认借条的有效性。


  2、借条尽量简洁明了,不要用模棱两可的语言。比如:A借B一万元。这样的语言无法明确是谁向谁借钱,应当用;借给;而不是;借;,没有明确方向性。


  3、不要书写借条的原因关系。比如:因为什么原因向你借钱,这个与借条本身无关,如果加入就可能产生附带条件的借贷民事行为,导致借款人引用该条件进行抗辩。


  4、尽量附带借款人和贷款人的身份证号码。体现在借条中,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确认借条当事人的过程。因为,有时候某些人的日常用名与其身份证上的名字是不同的,如果借款人是用化名或小名和你交往和书写借条的,那么,该借条的签名就存在重大瑕疵。


  5、最重要的是借款人的签名一定要亲眼所见。如果借款人利用他人之手来签署名字,就会导致借条失去证明力,因此,不要接受已经书写好的借条或事后书写的借条,必须要求借款人当面书写借条。


  6、借条本身必须是一张完整的纸,不能是撕过或裁剪过的纸张。曾有一个真实的案例是:一个借款人分几次偿还借款,每次偿还就书写在借条的下部,最后,贷款人把下部撕去,否认借款人前面几笔还款的事实,将借款人告上法庭,要求其全额偿还。借款人以借条有撕去部分作为抗辩,最后被法官结合其他证件采纳借款人,判决贷款人败诉。


  因此,借条的完整性也非常重要,防止借款人以借条不具有完整性作为抗辩,因为法院并不了解撕去的部分是否有其他意思表示,而民事诉讼中,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你作为原告主张撕去的是空白无用的废纸,是需要自己举证,如果举证不能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


  7、诉讼时效的问题,3年的诉讼时效是从还款日开始起算,如果从还款日起3年内,你未向借款人主张债权就丧失胜诉权。虽然从法理上,你只要向借款人要求还款就中断诉讼时效,但是,你要证明自己某日确实向借款人主张过债权是非常困难的,在实践中基本没有可操作性。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借条欠条收条的注意事项的相关内容。综上,借条欠条收条的注意事项包括条据最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主体身份要确认、用语要准确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大额现金借条的注意事项

  1、偷龙转凤

  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一些别有用心的债务人和粗心的债权人之间。如张某借现金给李某,李某在收到现金后向张某出具此前已经起草并写有李某姓名的借条,之后李某矢口否认借款事实。鉴于借条并非李某本人签署,即使张某起诉至法院,由于现金借贷,张某没有留有银行转帐等其他辅助证据,也没有其他相关的证据可以证明借款事实,同时李某也无惧于笔迹鉴定,因此,张某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2、;借;、;贷;不分

  有些人在对;借;和;贷;的概念模糊不清的情况下胡乱书写借条,导致债权人和债务人主体身份产生颠倒而混淆,从而引起争议。如张某借钱给李某,李某在书写借条落款时写;贷款人:李某;。


  第十二章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是指借出款项、之后成为债权人的一方,而借款人是指借入款项、之后成为债务人的一方。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李某作为借入方,在借贷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身份应为借款人而非贷款人,如按上述写法则容易造成借贷法律关系主体颠倒,如果再遇到借条内容书写不规范及李某人品不好的情况时,则容易引起纠纷。


  3、借;入;、借;出;不分

  有些人在对借;入;和借;出;没有写清楚,同样会导致债权人和债务人主体身份产生颠倒而混淆,从而引起争议。


  如张某借钱给李某,李某在书写借条时写;今张某借李某人民币1000元;,之后借条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均在借条上签字。此时,问题出现了,是张某借钱给李某还是李某借钱给张某呢由于我国传统文化的博大精深,按照上面的文字表达,可以同时被理解为两种不同的意思,纠纷一触即发。


  4、此;还;,非彼;还;

  有些人在还款的时候没有写清楚,同样容易引发争议。


  如张某借1000元给李某,李某向张某出具借条,之后李某归还了300元,双方将此前借条作废,由李某重新出具借条;李某借到张某1000元,现还欠款300元;。此时,问题再次出现,300元是已经归还了的款项还是目前尚欠的款项,歧义仍然存在。


  5、无约定还款时间的借款,可在二十年内的任何时候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一旦主张权利,便即使起算两年的诉讼时效。

  有些人认为,如果即使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只要拖延超过两年不还,债权人亦无向其主张权利或无证据证明曾向其主张权利,就一定可以不还;也有对;无约定还款时间的借款不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规定略知一二的人认为,只要是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就一定无条件适用二十年的保护时效。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上面的两种认识都是不全面的。


  第一,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和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旦2003年6月6日张某去函向李某主张权利时,就不再适用二十年的保护时效了,而是从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两年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截止至2005年6月5日,当2006年张某起诉至法院时,因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当然,根据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如果李某自愿履行还款义务,则张某当然有权接受。


  6、数额书写不清留后患

  有些人在书写借条时只写小写,没有同时写上金额大写,由于借条通常只写一份并由债权人保管,如果借条上金额只写有小写,则容易被别有用心的债权人修改。这也是为什么银行票据上的票面金额通常会要求同时注明大小写的原因。


  7、高额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有些人容易被高额利息诱惑而放贷,其实高额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根据第六条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因此,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外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8、利息约定不明

  有些人习惯将利息连同本金一并计算并按一个数额写入借条,这种写法属于利息约定不明,容易导致债务人的权利受损。


  9、利息约定不明之二

  有些人在借款时碍于亲戚朋友之间的关系,没有书面约定利息,导致最终无法主张利息。如张某借钱给李某,口头约定了利息,但在出具借条时碍于情面没有要求注明利息。根据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张某将无权向李某主张归还利息。


  10、赌债等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我国法律规定,合法的债务受法律的保护,违法的债务则不受法律保护。根据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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